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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港市公考体检公告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5-07-09 08:50:49     阅读:


根据《贵港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面试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贵港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考体检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人选
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按照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末位四舍五入。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定向招录村(社区)“两委”成员职位以公共基础知识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
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在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
体检人员由招录机关负责通知。(具体名单见附件1)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的职位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且不低于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方为合格。经市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紧缺职位和专设残疾人招录职位的人员,以及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公安专业的人员,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二、体检时间及集中地点
经研究,定于2015年7月13日、14日、15日分三批进行体检
体检人员请按分批情况参加体检,于体检当天上午7:00前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到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贵港市中山中路349-2号)报到,分组集中。体检分组名单在体检当天公布。
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报到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市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等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 232号)、《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和《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 2013 〕20号)等规定执行。
四、复检项目和处理办法
对《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告知考生并安排当场复检。当日、当场复检按照自治区制定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当日、当场复检只能进行1次,仍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项目,不再择日进行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项目的不合格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书面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合格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市级以上公考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公考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考生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人选递补
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六、考生须知
为准确反映考生身体的真实状况,确保体检顺利进行,请参加体检人员仔细阅读《贵港市公考录用体检考生须知》(附件2)。
七、其他事项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凡考生自愿放弃体检资格的,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首次及时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记入诚信档案但不予处罚;累计2次出现上述情形的,1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未提供书面放弃申请的,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考。
联系电话: 
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0775-4563926
贵港市公考局考录考核培训奖励科  0775-4561012
 
附件:
 
中共贵港市委组织部
贵港市公考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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