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县(市、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区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升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人员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各类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教职人员控制数人员,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以及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按照“老人老办法”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编制及各类控制数使用计划审批、入编登记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公开招聘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
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应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区统一公开招聘。教育、卫生健康等所属事业单位较多、规模较大的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分类别统一组织。
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必要时也可以由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所属事业单位较多、规模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因岗位专业性较强不适合参加统一招聘的,按管理权限经自治区或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照规定程序自主组织公开招聘。
第七条 人事人才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可受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收取考试考务费用和支出开展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凡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年龄、专业或技术技能水平;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合理设置岗位资格条件,明确招聘岗位类别和等级,科学设置学历学位、学科专业、年龄、工作年限等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二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学历要求一般为大学专科及以上。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含技工院校),但不得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
学历学位设置要规范具体,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人员均可报考。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类别、名称可参考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也可参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或确定的公开招聘专业指导目录进行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参考目录情况。职称、职(执)业资格设置应与招聘岗位职责相关,符合行业法定从业要求。定向招聘岗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
(四)资格审查;
(五)考试考核;
(六)考察体检;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公告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公告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人数和招聘方式等。
第十六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公告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公告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公告,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校园招聘”、“现场招聘”或按规定采用直接考核方式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含使用人才专项编制人员)的,应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公告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七条 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应在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网站发布,鼓励扩大发布范围。
第十八条 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按年度发布长期招聘公告,同时应当明确报名有效期限及招聘截止期限。
第十九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撤销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形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备案后,在原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变更公告,相应延长报名及后续程序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等方式,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应聘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承担不实承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进行。
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内的,资格审查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查,不得以学科专业不在参考目录为由不予通过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艰苦边远地区、急需紧缺岗位、多次招聘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等特殊情况确需补缺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应注重科学性,根据工作要求和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能力测试、考核等多种方式。
原则上,招聘大学本科、初级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下人员,应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或技师及以上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招聘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同一招聘岗位考试考核方式必须一致。
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学士以上、专业对口的人员,可以简化程序,采取直接面试方式,但应从严把关。
“校园招聘”、“现场招聘”应按规定组织考试考核,不得简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聘考试测评应精准有效。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主要测试职业道德、综合素质、专业理论知识等,应合理设定合格分数线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试讲、实际操作、才艺展示、专业能力测试等方式,主要测试业务素质、潜在能力及实际操作能力等。面试应设置合格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面试满分值60%;面试人数与招聘人数比例达不到3∶1的,合格分数线须达到面试满分值70%以上。
第二十六条 面试人选应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考生人数与招聘人数不少于3∶1比例确定。比例内末位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
招聘岗位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3∶1比例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二十七条 组建面试考官库。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整合各类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熟悉人才测评业务的考官资源,建立综合性考官库;行业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负责整合本行业部门专业能力强、熟悉行业专业测试的考官资源,建立行业专业考官库。
第二十八条 面试应当成立考官组,每组人数一般为7或9人。“校园招聘”、“现场招聘”需现场组织面试的,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考官组中外部邀请考官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增加专业能力测试的,专业测试考官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为单数,其中外部邀请考官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同一岗位面试人员应当由同一考官组在同一天内用同一套试题面试。考生面试成绩应在每个岗位或考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并在面试结束后24小时内,通过面试公告载明的信息发布平台公布。
第三十条 考生面试成绩、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应科学合理。
直接面试的招聘岗位,考生综合成绩按面试成绩计分。面试增加专业能力测试的,考生综合成绩按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4∶6、5∶5或6∶4权重计分。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招聘岗位,考生综合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4∶6、5∶5或6∶4权重计分。计分权重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及考生在面试期间实行全程封闭管理,面试过程全程录像、录音。
第三十二条 加强考试命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命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考试保密相关规定采取入闱方式。严禁从事相关考试培训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内有相关考试培训授课、辅导经历的人员参与命题。试题命制、印刷、密封、运输、交接、保管、启封、考试、阅卷等环节应当按照国家考试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三十三条 考察、体检人选应从综合成绩合格人选中,按照高分到低分顺序1∶1比例确定。考察、体检先后顺序可由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但应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考察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人选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按程序进入招聘下一环节。
第三十五条 体检工作应集中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组织实施单位。
第三十六条 体检一般应在设区市及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确有困难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二级以上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有关规定执行。特殊职业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七条 招聘岗位及拟聘用人员基本情况应当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查实有严重问题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原则上招聘组织实施工作应自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依次递补:
(一)考察、体检人员自愿放弃资格的;
(二)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
(三)考察人选经考察未被确定为拟聘人选的。
递补人选应当从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公示后,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或经公示存在异议不予聘用的,不再递补。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拟聘用人员备案手续,并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成立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公开招聘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国家规定的倾斜政策范围。
第四十四条 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要求回避的岗位。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时主动报告,其中与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要从严审核。招聘单位负责人、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六条 对于应聘人员或任何单位、个人反映的公开招聘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招聘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信息资料存档制度,相关纸质原始材料及视频音频等电子材料至少保存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工勤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发〔2011〕1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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