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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考试行办法

作者:志公教育     来源:志公教育     时间:2018-05-23 10:03:11     阅读: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考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考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考补充工作,树立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建立来自基层的公考培养选拔机制,优化公考队伍来源和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考法》和《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考,是指自治区直属机关采取竞争择优方式,从设区市以下机关(含垂直管理机构设在市、县的单位)公考以及参照公考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符合转任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考”)中公开选拔公考。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考,原则上应进行公开遴选。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考,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考,应当根据公考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考,原则上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统一遴选计划、统一发布公告、统一考试时间,各遴选机关自行组织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直属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第八条  公开遴选公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
  (二)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
  (三)发布遴选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公示和审批。
  必要时,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    遴选计划、方案和公告
  第九条  遴选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
  第十条  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须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遴选计划一般每年申报2次, 1月份申报上半年计划,6月份申报下半年计划。
  第十一条  遴选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遴选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遴选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遴选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以及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三条  遴选机关依据遴选工作方案制定遴选公告,并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网站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遴选机关、遴选职位、遴选名额、遴选范围以及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办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方式方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及总成绩计算方法;
  (五)笔试开考比例、面试开考比例、考察与体检比例;
  (六)其他须知事项。
  遴选公告一经发布,非经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后调整的,应当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参加遴选的公考,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公考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一)新录用公考工作未满3年(含试用期)或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遴选的公考。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考构成有规定回避关系情形的职位。
  第十七条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个人自荐报名的,进入面试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遴选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公开遴选公考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的试题命制和考务等工作由遴选机关自主组织。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面试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文件框、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笔试、面试的分值各为100分,考试总成绩可按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笔试、面试成绩权重比例可确定为5∶5或4∶6。
  遴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面试环节增设职位业务水平测试,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  笔试开考比例。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数与遴选职位名额的比例不低于4∶1方可开考。无人报考或经批准减少遴选名额仍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遴选计划。
  第二十二条  面试开考比例。遴选机关按照面试人选与遴选职位名额3∶1的比例,从同一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公告发布前主动放弃面试资格的,遴选机关应在同一职位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的遴选计划。
  第二十三条  面试公告经公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面试前5个工作日通过公考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发布。同时,遴选机关应及时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
  面试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参加面试人员的信息、面试形式、面试时间和地点、遴选机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考官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或培训合格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结束当日内公布。
 
  第五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五条  遴选机关根据考察人选与遴选职位名额不低于2:1的比例,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同时,还要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遴选机关按照体检人选与遴选职位名额1∶1的比例,依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体检人选,并组织体检。
  第二十八条  体检须在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考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者考生自愿放弃的,遴选机关可从同一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
  凡面试开考的职位,且有考察和体检合格人选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
 
  第六章    公示和审批
  第三十条  遴选机关党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集体研究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遴选机关、拟录取人员工作单位以及通过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由遴选机关告知本人;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遴选公考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开遴选公考机关要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和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凡有公考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四条  遴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遴选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台、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遴选工作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遴选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遴选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报考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直属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和设区市直属机关(含参照公考法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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