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拟组建2026-2027年度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团,参与相关法律援助窗口及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为群众提供更专业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法律援助公益事业;
(二)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执业记录,近3年未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擅长业务领域与法律援助业务相关;
(四)态度端正,思维清晰,表达明确,与来访群众交流耐心、细致;
(五)自觉遵守各工作站所在单位的工作制度,服从值班安排,积极参与驻点单位开展的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
二、值班律师团的组建和管理
(一)南宁市司法局面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市司法局官网、市律协网站发布相关招募信息。
(二)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收集报名信息,报送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和南宁市律师协会审核报名律师近3年是否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三)值班律师团人数100人。对符合招募条件的律师,由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评选出100名值班律师报南宁市司法局同意。优先选用原则:党员律师,在律协担任专委等职务,政治素养较高,长期参与法律援助值班,热心公益事业,执业年限较长,业务水平较高等。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个人领域专长,结合各工作站实际,分配到各个工作站开展值班工作。
(四)岗前承诺和培训。入选的值班律师,需与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窗口单位服务承诺书,并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五)值班律师团人员的递补。值班律师团如有律师退出,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优先选用原则,从符合招募条件的报名律师中择优递补到值班律师团。符合招募条件的报名律师已全员递补的,根据本方案进行再次招募。
三、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一)各值班律师应服从值班安排,并严格遵守各驻点单位的工作制度。
(二)为来访、来电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初审并转交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积极参与驻点单位的法律宣传和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值班窗口及工作站点
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工作实际和便民措施,采取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等方式安排律师团律师值班,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工作情况相应增加或调整工作站点设置及值班安排,值班窗口和工作站点如下:
1.南宁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大厅法律援助窗口;
2.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站;
3.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站;
4.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站;
5.南宁市纪委监委法援工作站;
6.看守所工作站(电话值班);
7.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工作站(电话值班);
8.相关部队、高校等其他工作站(电话值班)。
五、补贴标准
值班补贴、办案补贴标准依据:《南宁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南司规〔2022〕1号)、《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南宁市本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实施细则〉补充细则》。
(一)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2026-2027年度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团报名表》(可登录南宁市司法局网站、市律师协会网站下载报名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律师执业证》扫描件或照片。
(二)报名时间:截止2025年9月20日。
(三)报名方式:报名材料(电子版和扫描件)由律所统一收集,以律所为单位报送,发送至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电子邮箱:nnflyz@163.com,注明2026-2027年度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团报名材料。
联系人:黄海、李丽娟,联系方式:0771-3860028。
附件:《2026-2027年度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团报名表》
南宁市司法局
2025年9月8日
附件:
2026-2027年度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值班律师团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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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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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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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证号 |
首次执业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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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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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业务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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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法援机构值班经历(时间、地点) |
是否服从调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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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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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申请人承诺: 1. 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2. 自愿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指派或值班安排; 3. 遵守派驻单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等要求。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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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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